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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财经大学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有关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所有在校园网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和利用电子公告发布信息行为的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校园网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包括校方提供的BBS及学校各部门、各组织团体、及学生社团自发建立的BBS站点。

第三条 在校园网络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的组织团体,应当按照本规定在信息化中心网络管理室办理专项申请及备案手续,只有在信息化中心同意后,方许建立。

第四条 在校园网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加强行业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在校园网上设立 BBS站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

     ()有确定的电子公告服务类别和栏目;

     ()有完善的电子公告服务规则;

     ()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程序、上网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术保障设施;

     ()服务站点的管理人员中有指定的专门人员,在技术上能够对服务站点的电子公告服务实施有效管理。

第六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90日,并在学校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七条 BBS站各版版面实行版主负责制。版主申请人必须是 BBS站的合法用户。

第八条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以及《新疆财经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 BBS站站务管理人员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新疆财经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条 学校发现 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第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删除,情况紧急,也可先由信息化中心网络管理室暂停该 BBS站的服务。

第十一条 BBS站未履行本规定第八条、十条规定的义务的,由信息化中心网络管理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第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并责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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