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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财经大学校园网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校园计算机网络(简称:校园网,下同)的统一管理,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管理服务,提高校园网的运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和中国教育科研网(CERNET)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加强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切实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CERNET、新疆财经大学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校园网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按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校网络管理部门按章依法进行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 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

第七条 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禁止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及破坏民族团结等犯罪活动;禁止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不健康的、有伤风化的信息;禁止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禁止利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或其他网络设备;禁止以虚假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办理入网手续,不得私自将计算机接入校园网。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校园网络资源。

    第十条 校园网络用户必须遵守校园网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按时足额交纳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校内接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一名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计算机及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校园网络用户应及时报告校保卫处、党委(校长)办公室及信息化中心。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信息化中心可提出警告或停止其使用校园网;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加倍收取所造成经济损失的费用;情节严重者,提交学校行政部门或有关司法部门处理:

      1. 制作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2. 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1)未经网络信息中心批准,采用各种手段切断学校、部门或他人网络连接的;

      2)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的;

      3)冒用他人和网络管理部门名义从事网上活动的。

      3.盗用校园网络资源及他人帐号或地址的,须交纳被盗用帐号或地址异常流量或从技术上能够界定盗用责任所发生费用的五倍。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1)对使用信息炸弹,致使校园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的;

      2)对收到的境内外反动电子邮件不及时报告网络信息中心或校保卫处,而继续散发的。

      5. 单位或个人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的。

      6.对以上不能含盖的所有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情况,将参照以上条款,视情节予以处罚和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校园网络用户若在校园网上散布和传播反动、色情或其他违反国家法律的信息,校园网络的系统记录可以作为校园网络用户违反法律的证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如有不符合上级有关规定之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如果本办法与我校以前制定的相关规定或办法相冲突,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按国家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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